龚君宝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诉讼,法院驳回请求
来源:龚君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量:717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利川市滨江大道滨江花园A12F

法定代表人:朱群英;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廖兆艳,女,土家族,生于1963228日,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航空大道99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张协议认定的152.14平方米为原被告测定的原告原房屋的室内面积不属实。

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对航空路59号地块进行改造,于2010418日由原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廖显昂与被告廖兆艳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被告)原房屋位于航空路59号,砖混结构,双方认定的面积为152.14平方米,实际情况为:原告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5.46平方米(含公用墙体面积),该实际面积有房管部门的房产证书为证。

二、原告主张被告应给原告还建套内建筑面积213平方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5.46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合法的房产是拆迁补偿的依据,即对原告补偿只能以合法的105.4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三、原告请求按套内面积给其还建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5.46平方米(含公用墙体面积),原被告双方在协议及两份交房确认单中均明确所还建的房屋两套含公摊面积,原告已经签字认可,依法应该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还建房屋的公摊面积。

综上所述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利川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20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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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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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2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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